关于心理咨询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返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保证心理咨询师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培训与鉴定工作质量,加强专业技术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心理咨询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应遵循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协调运作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安排好专业技术指导和考核鉴定管理工作,保证本地区心理咨询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在心理咨询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中加强培训技术指导与考生资格审核管理,各试点机构在组织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辅导培训前,须填写培训鉴定试点班登记表(附件1),将培训班的教学模式(全脱产或业余班)、时间周期安排、课程内容安排、师资安排,以及学员登记表(附件2)报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同时报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三、为保证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辅导培训工作的质量,各试点机构应按照统一规定的师资要求配备专业师资力量,即每个试点机构应在2003年9月1日前具备理论知识部分4名和操作技能部分3名的专业师资队伍,并均参加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师资培训获得师资资格证书。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于2003年9月上旬组织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检查落实各地的师资配备情况,未达标的机构不得参加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
  四、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本地区心理咨询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在专业指导、技术咨询和培训与鉴定工作方面的重要作用,于2003年4月底前组建完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鉴定专家小组,并报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五、根据各地组织培训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于2003年下半年举办两期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全国统一鉴定考核,分别为7月4日至6日(4、5日为面试,6日为综合考试)和12月5日至7日(5、6日为面试,7日为综合考试)。各试点机构应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根据自身的培训进展情况,确定参加统一鉴定的时间,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附件:
1.心理咨询师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心理咨询员培训鉴定试点班登记表
2.心理咨询师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心理咨询员培训鉴定试点班学员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