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心理咨询员全国统一鉴定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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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保证2003年8月心理咨询员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培训与鉴定工作质量,加强专业技术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心理咨询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就培发[2003]9号)要求,各试点机构在组织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辅导培训前,须填写培训鉴定试点班登记表、学员登记表报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同时报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二、按照《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心理咨询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鉴发[2002]24号)的要求,各地应切实组织做好统一鉴定的申报条件审查和鉴定信息管理等项工作。
  (一)考生在报名时,需提交《心理咨询案例报告》打印稿和磁盘文件各一份,磁盘文件以考生的“身份证号+姓名.DOC”方式命名。
  (二)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在统考管理系统中录入个人基本信息,生成准考证号后,由省中心打印《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与合格人员登记表》和《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人数与考场安排汇总表》,并盖章后于7月24日前上报部中心,同时提交统考系统生成的考生数据和考生提交的《心理咨询案例报告》的磁盘文件(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ostanst@molss.gov.cn)。
  三、本次心理咨询员全国统一鉴定考核包括知识和技能两部分,具体考核方案见附件。

附件:心理咨询师职业心理咨询员全国统一鉴定试点考核技术规程